使用R22冷媒之7.1Kw以下空調產品至100年1月1日起 禁止生產
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98年8月5日以環署空字第0980067964號令修正發布
「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」,第六條規定:
HCFC-22作為冷媒用途者:
(一)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七‧一Kw以下窗型空調(含分離式)
新生產設配填充之冷媒核配。
(二)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,禁止使用於七‧一Kw以下窗型空調(含分離式)
新生產設備冷媒之填充。
「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」請參閱行政院環保署網站
http://ivy5.epa.gov.tw/epalaw/search/LordiDispFull.aspx?ltype=04&lname=04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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